北京 

青海

广西

上海 

河南

宁夏

天津 

陕西

辽宁

重庆 

吉林

山西

江苏 

湖北

贵州

四川 

湖南

新疆

浙江 

福建

广东 

云南

西藏

山东 

甘肃

台湾

安徽 

江西

投稿 

河北

澳门

联系我  

黑龙江  

内蒙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频道 > 学术研讨 > 详细内容
《大迁徙》成热议话题 跨省抓捕考验作家权利
发布时间:2010/9/2  阅读次数:8593  字体大小: 【】 【】【

          8月19日,出生在抗日战争时期,大巴山革命老区的著名作家谢朝平因出版纪实文学《大迁徙》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的家里抓走。抓人罪名,警察只是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国内再次出现“跨省”抓捕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热议,成为了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热点。

       此前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他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大致了解细节,哪怕我们要认为这是针对一种可能的经济犯罪,这样的“  针对”也很难被认为没有问题。人被抓走,此事还在调查中。但仅仅只在“抓人”到“还在调查中”这样一个时间段,已足以让舆论涟漪四起。

跨省抓捕谢朝平,适于法律规范的表述应该是拘传。作为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手段,拘传程序本身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对公安机关而言,适用拘传时,应当填写《拘传证》并经领导审批,执行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谢朝平的侦查人员出示了工作证件,但没有出示《拘传证》,只是口头陈述:“涉嫌非法经营”。口头陈述不是凭证文书,如此轻率简单的手续,难以被认为合法合规。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队的处理中,《大迁徙》被定性为“杂志属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过程,《大迁徙》是一期增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刊发行需要报批,而杂志社出版《大迁徙》时没走这个程序。依此论,将之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据。但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疵漏而拘传作者,难免让人产生“执法过严”的联想,况且对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处罚,事涉刑事处罚时,必须是犯罪事实与罪名完全匹配。

以“涉嫌非法经营”拘传也谢朝平大可质疑。1998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如果论以非法经营罪,至少要达到”情节严重“,也就是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谢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为符合这些特征。然而,我们看到,按照谢朝平律师的说法,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自费出版成了非法经营,理据上站不住脚。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谢朝平本是打算“送”一些书给移民,“送”被记者打上引号。到底有没有产生交易,谢朝平有没有因为“送”而获利,而且情节严重,难以获知,但应当有更多信息。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或许可以“没法说”,但面对舆论强烈关注和质疑,从以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出发,适时作出说明并非没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缴了流传到该地区的所有《大迁徙》之后,再要求山西《火花》杂志社证明该出版物的合法性问题。从程序上来看,脱不了为了阻止该出版物发行而寻找、罗织罪名的嫌疑。加诸一罪,再以证之,抓起来再说,这是绝难容忍的权力之恶,也是最近各类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们并非法律专家,不厌其烦关注执法程序和细节,不是钻牛角尖,而是通过观察一个公民的遭遇,体察我们可能会身处的某种境地——公民写作、出版的自由会因为多么微小的细节疏漏而显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来针对的是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但其背后,却不能不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抛开想像,仅从执法的严肃性,渭南警方也需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明确无误的正义和规范。

南方网:谢朝平是哪门子的“非法经营”?

展江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6月份才辞去记者工作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8月30日,谢的律师、我的前同事周泽从警方获悉,谢“涉嫌非法经营”,因为他基于3年的采访自费出版了印数1万本的纪实文学《大迁徙》,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龚自珍诗云:“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前些年一些知识分子为了职称等需要,被迫拿出积蓄或举债,于是有了“稻粱都为著书谋”一说。而55岁的谢朝平似乎不属于这两类人,这位有社会关怀的“潦倒文人”却为何因写书而成为“非法经营”者?这在法理上和逻辑上都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根据国务院1997年1月颁布、2月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与《宪法》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原则是一致的。

那么陕西渭南警方拿人的刑法依据何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刑法》本身没有相关的非法出版规定。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显然,谢朝平目前只是一个“文化个体户”,他既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也没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根据报道,他是通过山西省文联主办、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杂志的增刊将他的作品刊印并包销的。《火花》杂志承认,增刊的报批手续没有履行,但是谢朝平并不知情,如果说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与他何干?

根据其他媒体记者提供的信息,渭南警方还指谢朝平涉嫌大额非法买卖和营利。既然谢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法买卖和非法营利。谢于今年年初写成10万字报告文学《移民》(后改名《大迁徙》),与《火花》杂志社属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杂志增刊的方式出版。况且他也没有营利渠道,因为购买的读者是生活在底层的那部分渭南民众,更不用说他自己为了出版还自掏腰包5万元承担印务费用。

可见,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嫌是子虚乌有,实属另一种形式的“因言获罪”。自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公民“四权”以来,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和表达权日益受到全社会上下的重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两大重点之一就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去年公布的年度人权发展指数显示,中国“在改善本国公民生活方面取得的进步最大”。

因此,这样以刑事手段来对付一个作家的正常表达,在国内也引起了网民的批评。有网民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指出:“谢朝平这样的有良心的作家,应该是我们社会的财富,也是社会公平的一面镜子”。也有网民作出很好的法律程序分析:“退一万部(步)说,他有犯罪嫌疑,也可以应用保释制度,然后再起诉,审判,定罪嘛。为什么非要(就要)抓、抓、抓。”

不久前笔者撰文指出,与有单位保障的记者相比,积极关心社会事务的公民更值得关心。如果说记者和媒体的基本权利还缺乏法律保障的话,那么记者因职务行为遭受牢狱之灾或严重人身伤害毕竟少而又少,因为他或她有媒体自身、记者同行和社会舆论的声援。而曾经的记者、如今的“闲云野鹤”谢朝平呢?

华西都市报:是“非法经营”还是“因言获罪”

黎仲阳  评论作者

柏拉图曾说过:“用武力来干涉精神王国,是暴力在真理面前的虚伪和恐惧。”这里的“武力”可以有多种理解:袭击方舟子的纯粹暴力手段;警方打击作家谢朝平的权力暴力。

据《工人日报》报道,8月19日55岁的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的原因是因为其作品《大迁徙》涉嫌非法经营。

当权力不受制约或准备打击报复时,任何理由都可能成为罪名。2006年,作为记者和作家的谢朝平,获悉三门峡移民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驱使下,谢朝平对移民展开为时三年的采访,并在今年5月自费出版纪实文学《大迁徙》。这是正常的“取材——创作——出版”程序,而这在渭南警方眼中却不正常。

根据渭南警方的逻辑,“非法经营”罪名是因为谢朝平发表文章的杂志社,采取了不合程序的增刊方式,而谢朝平是增刊出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这一逻辑可转化为:由于杂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因此谢朝平犯了“非法经营罪”。细心的人会发现,渭南警方的理由可谓“最牵强理由”:杂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并不是谢朝平事先所知道的,谢朝平知道的只是“能增刊出版”的结果。再者,杂志社的违规责任也不能让谢朝平承担。

其实,从事件细节就可推测事件的真实原因。谢朝平作品《大迁徙》中的主角是渭南地区移民,抓捕谢朝平的也是渭南警察,这样的不谋而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渭南警方并不是因为谢朝平“非法经营”,而是谢朝平的作品触动了渭南地区的利益。是典型的“因言获罪”逻辑。退一步说,即使谢朝平有“非法经营”之罪,又怎会轮到渭南警方来处理?

这不免让我想到方舟子、司马南、方玄昌,他们因打假而遭暴力威胁。他们遭到恐吓的共同之处在于,因为说真话触动了说谎者的不正当利益。试想,如果他们中的哪位的文章或言论是谎言,当事方完全可以利用事实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维权,也可以获得诚信守法的美名,何乐而不为?“不为”的原因是,他们的非法利益不敢见光。打击报复的原因是,自身的不正当利益在真理真相面前无处遁形。

阴暗处的非法寻租,违法的程序操作,一旦被人公然揭发,造假者、腐败者就会不择手段地打击报复揭露人,毁灭各种传播信息材料。这就是为何上述坚持说真话者会遭到打击报复的原因,也是渭南警方以“非法经营”罪,收走谢朝平U盘、书籍的原因。不管是恐吓方舟子的违法分子,还是渭南警方都是在真理面前的恐惧心理使然,是在真理面前的心虚和胆怯。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此事背后的不正当利益是我们该警惕的,这种肆无忌惮的权力暴力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所应彻底消除的。

2008年1月,因为刊发了一篇批评报道,法制日报旗下的《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遭受辽宁西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警方进京抓记者。而谢朝平的遭遇与朱文娜何其相似,他是检察日报旗下《方园法治》杂志记者(现已辞职),也是因为写了反映地方政府一些问题的纪实文学,遭到当地警方的追捕,而这次罪名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当然,在司法解释中,非法出版图书的行为也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不过,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出版《大迁徙》一书是以《火花》杂志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的,而《火花》杂志是国家正式批准的杂志,至于《火花》杂志在出版增刊时没有报上级审批,那是杂志社的事情,跟作者谢朝平有什么关系呢?再者,非法经营罪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谢朝平为出这本书,自己支付5万元印务费用,并且是免费送给移民,何来“牟利目的”?

上述疑点,渭南地方政府和警方无法解释清楚,其实他们根本也不需要解释。“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们抓人的原因,并非在意谢朝平所谓“非法经营”,而无疑是因为这本书中的相关内容戳到了他们的痛处。据《大迁徙》序言作者龙平川(《检察日报》记者)在序言中介绍,这本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牵涉政治、经济、文化、法治、民众心理等等方面的观照,让我们找到我们生存的社会的痼疾,并探讨治疗的处方”,“又一重意义在于对贪腐的揭露和深恶痛绝,代表了普通人朴素的情感”。当年,《大迁徙》的相关内容就准备在《方园》杂志刊登,但无奈给撤下了,因为渭南的“灭火队”来到了北京。所以,如果说谢朝平是“非法经营”,那只能说他未经渭南地方政府批准,“经营”了“地方政府的难言之隐”。

很显然,这又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件。但这次,他们为“以言治罪”披上了“非法经营”的外衣,因为,直接“以言治罪”(比如以“诽谤罪”立案)在今日社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人们对动辄以“诽谤罪”打击报复记者或举报人的行为往往深为反感,而渭南警方不愿也无法证实《大迁徙》内容是虚假的。何况,“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警方抓捕师出无名。再者,按照最高检最新的规定,“诽谤罪”的逮捕要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因此,渭南警方干脆对“诽谤罪”进行了升级,搞出个“非法经营”来声东击西,既让作者背负经济犯罪的恶名,又令自己逃脱“以言治罪”的谴责。

就在前不久,《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揭露性报道遭某地警方通缉,并被戴上“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帽子。种种迹象表明,个别地方的权力机关已研制出了“诽谤罪”的各种升级版本,整个社会的舆论监督也将由此面临新的挑战。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文章分享:

 尊重网友!请你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规定     友情链接

        

本版权归文艺在线网站所有,其图文资料严禁商业下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艺在线  copyright 2006-2080   信息部ICP备案号:京ICP备09082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