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迁徒》惹来文字狱 考问中国“宪法” | |
发起人:petev 回复数:0 浏览数:12747 最后更新:2010/9/1 8:37:40 by petev |
发表新帖 | 帖子排序: |
petev 发表于 2010/9/1 8:37:41
|
《大迁徒》惹来文字狱 考问中国“宪法” 新京报新闻《陕西渭南警方进京抓走作家 称其出书涉非法经营》,报道了2010年8月29日晚8时许,陕西谓南警方在北京抓走作家谢朝平的事件。
抓作家原因,是因为谢朝平写了报告文学《大迁徙》,并由《火花》杂志以2010年增刊方式自费出版。抓作家罪名:“涉嫌非法经营”;抓作家过程:搜走 “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等物品,“未留下清单”;而且未出示拘传、拘留、逮捕的任何手续。 读此新闻就纳了闷了,作家写书和自费出书,怎么就成了“涉嫌非法经营”了呢? 渭南警察高啊,人家不说因为写书,而说“涉嫌非法经营”。为体现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还是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吧:“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特别说明,法律明确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既是非法经营,那可能就需有数量上的标准。试问,目前贪官数亿数十亿都得以缓刑,作家谢朝平的非法经营额到底有多大啊? 历史上曾有“莫须有”,戏曲中也有牵强附会。可谓南警方进京抓作家谢朝平,行为事实对照法律条文,怎么着都像是诬陷,都是典而型之的文字狱啊。 现在地方官权力真大啊,北京警方配合得也真好哇。真盼记者们能追下去,切实调查一下,这里面到底有多少人用百姓的血汗钱打通了关节,这里面到底有多少黑暗龌龊?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时代不能没有文化。而当权力在光天化日之下披着合法外衣公然抓走有良知的作家时,这个民族这个国家这个时代的文化是否也正被桎梏呢? 选自《新华网》: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78391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