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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召开范曾诉郭庆祥侵权案研讨会
发起人:MUAVK  回复数:2  浏览数:23589  最后更新:2012/9/11 19:30:02 by c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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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AVK 发表于 2011/6/28 8:55:46
首都召开范曾诉郭庆祥侵权案研讨会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件研讨会”6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首都法律界、新闻传播学界、文学艺术界评论、收藏界众多专家参加这次会议。

王松苗(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

昌平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为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判决里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贬损性的语言导致评价降低,如果这样说,任何的批评都带有贬损性,都可以导致评价降低,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

徐迅(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文汇报》被法院判决“对刊载文章未经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那么作为媒体,法院认为《文汇报》对发表文章的审查义务尽到何处、何时,才算是履行了义务?在本案中,媒体的 “过失”究竟何在?

首先,是不是因为报道或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不允许揭露与批评。如果报道或文章指出一个人存在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令他感到痛苦,这不是不公正。这时,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反而是公正的,痛苦也是正常的。不能仅仅因为降低了,痛苦了,就构成侵权,而是要看公正与否。否则,所有正当的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都会给被批评者带来精神痛苦,都以侵权加以制裁,侵权法岂不是为不良不法助纣为虐吗?

其次,是不是文章中使用了贬损的语言、形容词,就构成侵权?这个逻辑也不能成立。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所指出的事实存在,而评论者对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的评论即使有些尖刻甚至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没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

再次,观点是否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我们可以评价某种观点不符合实际、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不真诚,却不能轻易给观点戴上“错误”甚至“侵权”的帽子。

作为名誉侵权诉讼,还是要紧紧扣住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要看是否存在诽谤与侮辱。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判决恰恰对这两大问题没有论说,判决中的观点又难以自圆其说,当然无法产生以理服人的效果。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既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我们的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把某一个立场当作法律来强加到全体人身上呢,这个立场的正确依据又何在呢?即使事实是错的,是不是当事人说的这个话被允许,这也要看情况而定。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也是一个评价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地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

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判得是完完全全有问题的,最基本法律没有搞明白。首先,这个艺术品是不是消费品?第二,如果是消费者,他的九项基本权利都应该有。另外,还要保护他的知情权,这个画是作为流水线制作出来的,消费者会不会花这么多钱去买?本来是白银,以黄金的价格买,他买不买?被告可能不知道他是通过流水线来做画。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包括本人的知情权,重要的是潜在的知情权,相关的媒体和人就会把这个问题曝光,我就避免买了这些东西。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的一种权利或者说一种义务。消费者的批评权并不因为他之前明知而消失,他之前知道这个是流水线的画,他依然可以评论。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欺诈的问题,本案的被告可以进行反诉,获得双倍的赔偿。

李国民(《检察日报》编辑)

我认为应该判定以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虚构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对这个问题,虽然被告也进行了举证,法院基本上没有理这个茬。该认定没有认定。对于不该归法院管的,观点是非对错,法院倒以真理掌控者的身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和不容置疑的口吻对其进行了评判,认定评论构成或者不构成的标准严重的不统一,也不太明确。评论有贬损意味能不能构成侮辱,不构成侮辱能不能构成侵权,这些东西都是有疑问的。

这里有这样一个认定,因为被告曾经收藏过范曾的作品,两人是交易双方,存在商业利益,这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文艺评论。这里因为存在交易行为,就推定他的评论存在恶意,这是非常不妥当的判定。如果说这个逻辑成立的话,消费者对经营者或者说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有任何的批评,因为你和他有商业往来,有商业利益,这样的话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法院这样“创造性”的司法是让人很吃惊的。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法院背后的问题,至少说明他们对名誉侵权是游离在专业之外的。这个距离大家想像的侮辱好像还很远。《文汇报》是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而且是在一个争鸣版上,不是时政类的内容,相对上尺度是要宽的。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以名誉侵权起诉。这有点像英国的煽动诽谤法。只要你批评了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不是事实和侮辱性。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不知道要打多少官司。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的归法律,言论的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可能会成为拥有更多资源的强势群体或者个人,用来安排个人心情的权柄。社会正义在这方面很难实现。一个言论问题,法院在自己无法作出恰当判断的领域,生硬地做出一个对与错的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寒蝉效应。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应该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台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的责任和义务,

张鸿霞(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副教授)

言论分为事实性言论和观点性言论。观点性言论也就是意见,事实性言论有真假区分,虚假是诽谤。观点无所谓对错,观点被发表出来在观点自由市场进行辩驳才能展现出真理和谬误,这是基本理论依据。对于观点性的评论应该予以宽松的鼓励,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造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棒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如果根据当时的标准,所有理性人也会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这种也应当是公正的、允许的。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但如果像德国(规定的)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院长、教授、博导)

争鸣性的栏目,显然就是关于某个问题各方观点的汇总,不给你提供某一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撇开栏目本身不去谈,从文章本身入手,也肯定有问题了。我就敢说有一个共识,目前这个市场虚假繁荣里面就是存在着大量粗制滥造,存在着大量随便乱鉴定,这导致这个领域大量存在误导民众制造虚假繁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不把板子打在范曾这样的人或者更应该要打的人身上,反而打在对我们迫切需要纠正一种社会现象的人身上。我认为法院的做法是非常不聪明的。

郑文明(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按照英国诽谤法的规定,“范增案”中原告的言论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英国作为一个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比较保守的国家,近年来在诽谤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开始重视并倾斜保护言论自由。而“范增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败诉,反映了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名誉侵权诉讼中判案的一贯思维模式,那就是在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冲突问题上,表现出了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漠视。这样一种判案的思维模式和结果如果被效仿与推广,对于文艺评论家自由、诚实地发表文艺评论将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对于我国文学、艺术的进步有百害而无一利,进而损害公民和新闻媒体正当地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主编)

诽谤是要传播一个虚假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它的一个天敌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比如他是怎么画的,人家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

李大钧(清华大学吴冠中艺术研究中心学者)

《文汇报》“争鸣”栏目,一直以来发表了很多有代表性的、争鸣型的文章。对这样有公信力的,也有很强大的专家队伍支持的媒体,为什么法院就不采用他的答辩?如果郭庆祥输了,《文汇报》是不是也有责任或者失误?《文汇报》面对这个判决,它会有什么样的表白,还是它就默认了?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朱小钧(《艺术市场》杂志社社长)

意大利的批评家鲍瓦里说:“批评家是艺术家的天敌,应该保持独立。”现状是,我们这种独立性基本上完全丧失了,今天的文艺批评完全被工具化了,成为了艺术生产利益链条里的环节。艺术圈各种学术研讨会很难听得到真正批评的声音,更多是表扬的声音,如果作为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实话,你在批评家内部也是被大家所排斥的。当郭庆祥先生文章出现的时候,画家有这样的反应,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但是结果让人比较意外,在我看来这个官司是资本和资本的较量,资本包括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之间的抗衡。但是这种抗衡在某种意义上和法律是没有关系的,这个判决结果对艺术批评本身造成非常大的伤害,会使真正的批评更加的困难,法律解决使艺术批评命题变成伪命题。

朱其(艺术评论家、独立策展人)

法律没有特定保护过一个人的名誉。范曾这些年一直在社会上宣传自己,无非是两点,第一:他是一个艺术大师,每一件作品都是很伟大的。第二,范曾对我们中华民族历史和未来是非常有责任感的。艺术批评有两种,一种是我用一种比较中性的学术规范的词汇来评价你的作品,比如说,我说你的社会价值不高什么的,还有一种是鲁迅式的,用一种情绪化的、口语化的,或者一些非规范的词汇,这确实构成伤害,是否构成进入司法程序的伤害?这有待商榷。我们把一个画家的作品说成是垃圾,这确实有点伤害,但是不应该进入法律程序判决。据我所知,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还有就是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

王爱军(《新京报》编委)

郭庆祥在《文汇报》评论不是十分优秀的评论,但是它是一个基本符合媒体评论的这样一篇评论,所以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侵权,这是我的一个判断。如果说“才能平平”这样一些表述都侵权,以后大家都看不到新闻评论了,也没有什么文艺批评了,谈什么艺术进步都是奢侈。我还简单回顾了一下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立法保护表达自由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诽谤法有些国家用得越来越少,表达自由受到越来越多尊重。诽谤法社会基础没有了,表达自由价值的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是正文明还是负文明,主要是看你对诽谤问题的处理。因此,这个案件需要向表达自由倾斜时候,用诽谤法来压制言论,这是违背现代法制文明的做法,需要我们每一个文明人警惕的做法。



ART007 发表于 2012/4/10 20:14:23
圣君《三评传统保守派画匠范曾》

(王洛仁采访整理)


前两年,圣君在网络上连续发表了批评范曾的文字《圣君批评范曾这种传统保守派》、《圣君点评王小丫和范曾的中国画》,被数十家网站、论坛和个人博客转帖,受到大家的广泛好评。前不久,收藏家郭庆祥引用了圣君对范曾绘画作品的批评言论:“范曾的绘画作品只不过是放大的插图连环画而已,严重复制克隆重复,毫无艺术价值……”

没想到竟被恼羞成怒的范曾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范曾还让其学生崔牛逼撰文为自己辩护说:画家复制克隆重复自己的作品没有错误,并且撒泼耍赖、狗咬狗式地咬出自己的老师们——齐白石复制了成千上万自己画的虾子;徐悲鸿复制了无数自己画的马;黄胄复制了数不清自己画的驴;李可染复制了无数自己画的牛……照样是艺术品。

圣君对这种不知羞耻的诡辩嗤之以鼻,忍不住第三次批评范曾复制克隆重复的卑鄙行径和丑恶嘴脸:“范曾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蛮不讲理、胡搅蛮缠!这种往自己脸上涂脂抹粉的行为只能越抹越黑!齐白石、徐悲鸿、黄胄、李可染他们没有一个人像范曾这样复制克隆重复自己作品的,他们虽然画了无数题材、种类相同的动物,但是都有所变化,没有一幅作品是重复的。而范曾的作品完全是复制克隆重复。退一万步说,就算范曾的老师们有复制克隆重复的拙劣行为,那也不能成为范曾你自己复制克隆重复的理由,艺术作品的复制克隆重复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画行为(说严重一点就是商业欺诈行为),就像卖肉一样,不能因为别人卖注水肉赚钱,你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卖注水肉赚钱,更不能强词夺理说:别人卖注水肉赚钱,我也可以卖注水肉赚钱!并且把注水肉当成艺术品卖大价钱!范曾应该知道,绘画不是照片,照片可以大量复印,绘画不可以这样。明清时期民间有一种肖像行画,事先画好衣冠,空出脸部,谁要画像就把谁的脸部画在上面,就像填空一样,所有人物肖像都是一种衣冠,这种毫无个性的行画根本就不是艺术,所以价钱很低,几个铜板而已,事实上,范曾的绘画作品和这种低级行画如出一辙,根本就不是艺术,而是低劣的行画,毫无价值。自从清末传入照相机之后,这种低级的行画就自动消失了,绝迹了,退出历史舞台了,没想到一百年后,沉滓泛起,范曾又继承了这种低级行画的衣钵四处招摇撞骗并且做大做强了,居然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怀、重视、鼓励、肯定和保护,真是岂有此理!只有极权专制、独裁腐败、愚昧落后、不思进取、倒行逆施、自甘堕落的民族和社会才会出现这种反文化的咄咄怪事!人类艺术发展的历史和标准告诉我们,真正的艺术品强调创新、个性,理论上说是具有唯一性的,复制的第二件叫做赝品,复制第三件叫做唯利是图,复制第四件叫做假冒伪劣商品,复制第五件叫做臭不要脸,复制第六件叫做坑蒙拐骗,复制第七件叫做违法乱纪,复制第八件叫做卑鄙无耻,复制第九件叫做丧尽天良,复制第十件叫做衣冠禽兽……打着国学旗号的这些传统保守派画匠一次就可以自我复制克隆重复十多件,每年都自我复制克隆重复成千上万件,没有进步和变化,毫无创新,这样怎么能够称之为艺术呢?完全是唯利是图、假冒伪劣、臭不要脸、坑蒙拐骗、违法乱纪、卑鄙无耻、丧尽天良、衣冠禽兽!我见过不要脸的,但是从未见过像传统保守派们这么不要脸的,为了赚钱,传统保守派们已经到了臭不要脸无以复加的地步,全部都是丧尽天良的衣冠禽兽!连最起码的人格都不要啦!真是连妓女都不如!从今以后,传统保守派们不要再恬不知耻地自称画家或者艺术家了,你们全部都是不折不扣、地地道道的奸商、画贼、画痞、无赖和江湖骗子!”

【圣君,大思想家、大文学家、前沿艺术大师、当代第一画圣、大理论批评家,后当代文化艺术教父,后后现代派艺术创始人,对比色油画发明人,大水墨艺术的开山鼻祖,超写实大水墨写意中国画开拓者,方案艺术的开创者,后后现代派文学的奠基人,后当代美学创立者,笔名:勇力,

1982 年开始发表作品,代表作有《对当代八股中国画的再诘难》(发表于《美术》

1988 、7 期,并且加编者按);《当代书法艺术的八股现象(代檄文)》(发表于《江苏画刊》

1989 、7 期,并且加编者按:勇力的檄文是继李小山《当代中国画之我见》之后的又一篇好文字……);《体验与感应艺术》(发表于《画刊》

1989 、5 期);《向世界艺术进军》(发表于《美术思潮》


1987 、6 期);《中国当代文学正在死去》(发表于《北京文学》

2005 、4 期);《点击中国当代文化艺术的八大死穴》(发表于《椰城》

2006 、11 期)等等。】



cqq 发表于 2012/9/11 19:30:03
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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