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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剧《梁祝》版权起纷争 导演后状告越剧院
发布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8524  字体大小: 【】 【】【

  关于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说以及后来衍变成的戏曲剧本,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中最优秀的瑰宝之一。上海越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中国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收录了部分越剧名家表演的《梁山伯与祝英台》选段。

    制图  刘京

  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认为这一行为涉嫌侵权,于2008年1月将上海越剧院等推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南薇后人的全部诉请。

  南薇后人状告上海越剧院

  2008年1月1日,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1989年,刘南薇先生去世,他们作为其子女,合法继承了父亲生前所著的越剧剧本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财产权。

  刘耕源、刘朝晖称,2007年7月7日,他们发现由上海越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  《中国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收录了涉及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段唱段所使用的剧本系出自刘南薇先生所著越剧剧本。但该CD的制作人却并未在出版、发行前经得他们的许可,也并没有支付给他们任何报酬,更未在CD中为其使用的越剧剧本作者刘南薇署名。

  刘耕源、刘朝晖认为,CD制作方的这一行为既侵害了刘南薇署名权,也侵害了他们的表演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法院确认其父为该剧作者并判决上海越剧院等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称系艺术家共同创作

  作为被告,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答辩称: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并非某一人独立创作的,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共同不断努力逐步形成的。

  历史上,曾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多个版本的越剧梁祝在同时或相继进行演出,百花齐放。如1942年姚水娟、李艳芳版《十八相送》;1944年徐玉兰版《回十八·相送》;1945年、1948年雪声剧团袁雪芬所编《梁祝哀史》、《新梁祝哀史》;1950年、1951年东山越艺社注明由南薇编导的《梁祝哀史》等。这之中凝聚了无数艺术家的心血。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是1955年3月上海越剧院成立后,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1945年雪声剧团《新梁祝哀史》的剧本,然后徐进等又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的剧本,进行整理改编而形成的。

  上海越剧院等提出,不能机械地用现行著作权法去改变历史上从无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判断三被告是否侵权,首先需要查明上述唱段是否属于原告之父刘南薇所创作,或者是否使用了刘南薇创作的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梁祝故事系民间传说,早在越剧诞生之前,就已经在民间广为流传。在越剧舞台上,在刘南薇从事越剧编导之前,越剧“梁祝”就已经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原有“梁祝”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他既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刘南薇曾经改变过越剧  《梁山伯与祝英台》,但不能证明其创作的具体内容。

  因此,法院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哀史等剧目,曾经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对被控CD中唱段享有著作权。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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