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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为推动文化强市 设立文艺“茉莉花奖”
发布时间:2009/11/10  阅读次数:30818  字体大小: 【】 【】【
          由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福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和奖励办法》,决定设立福州市文艺作品最高奖“茉莉花奖”,对优秀作品实行重奖,以激励优秀文艺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文艺精品创作,全面提升福州文化实力,推动文化强市建设。    

        “茉莉花奖”三年评一次  

        “茉莉花文艺奖”将设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工艺、美术(含动漫创意)、书法、摄影等9个门类,每个门类均设一、二、三等奖。  

        其中,文学、美术、民间工艺类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其余门类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共计99个获奖名额,还将另设特别荣誉奖、荣誉奖,不占获奖名额。  

        《办法》规定,“茉莉花文艺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坚持宁缺勿滥的评奖原则,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一部(件)作品在当届评选中最多只能获一个奖项,不能重复获奖,奖项就高不就低,未获奖作品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为保证评奖公正,将从福建省百花文艺奖评委库中聘请文学艺术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五个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评选。  

          

  非福州户籍作者也可参评  

        《办法》规定,在每届评奖的规定期间内,拥有福州户籍的居民个人或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选。非福州户籍的作者以福州市为主要素材创作的作品也可参评。  

        参评的作品,文学类需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等正式发表或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作品应已公演或播出;美术(含动漫创意)、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作品应在市级以上重要展览会上展出。  

        《办法》规定,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应以其整体参评,其中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选。与福州市外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福州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即第一作者),福州市以外的合作者不在表彰之列。    
      

        核心主创人员可享受双重奖励待遇  

        《办法》规定,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并提名推荐。  

        各县(市)区所属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联、市教育局、福州日报社等部门直属的文艺单位和作者,分别向各自所属局(单位)申报;福州军分区、驻榕各部队、武警、消防支队直属的文艺单位和作者,分别向各自所属的福州军分区政治部,驻榕部队政治处,福州市武警支队、福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申报;福州市其他系统(含中央、省驻榕单位)的文艺生产单位和作者,可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茉莉花文艺奖”获奖作品,由市政府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相应的奖金。获一等奖或特别荣誉奖、荣誉奖的,其核心主创人员除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外,还可享受《福州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奖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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