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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中,点名曝光了侯耀华的行为。并呼吁各界明星、广告代言人,承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陈一舟(职员)
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之代言的明星无疑是有责任的。但从现实来看,对这种行为,有关部门仅仅停留在“规劝”的层面,也没见一个明星为之付出“代价”。
回过头来想想,十则违法虚假广告何以都找上了侯耀华?表面上看去,这似乎是一种巧合,其实不然。侯耀华再怎么“见利忘义”,也不太可能出现连续为十则违法广告代言的情况;而退一步讲,纵然是侯耀华利欲熏心,如果在监管和审查这两个环节“执行”有力,侯耀华代言的十则广告又怎么会全系违法违规。所以就事论事,“侯耀华代言十则违法广告”,该被“打板子”的,绝不止是一个侯耀华。
涉及明星代言广告的相关法律当然有完善的必要,明星的社会责任感也需要加强,这些都是无需辩论的事情。只是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和过程,在当下的管理和法律制度语境下,只要广告的行政监管和发布审查程序都能做到依法贯彻落实,并严格责任追究和惩处机制,我想,明星虚假代言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禁绝,也会大幅降低,不至于发展成为“社会公害”。
违法广告,首先广告本身是违法的,其次才是虚假代言,不能因为有“明星代言”的存在,就混淆了这个概念,更不能因为某些明星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将更重要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置于关注的视野之外。
明星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赚钱,广告,电视,电影,几乎是无孔不入。娱乐性的节目自然都被观众看好,人们就是信赖了这张熟悉的脸孔,最终被明星的代言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明星在广告里声称的品牌效益,事实上却不如广告里所言,绝大部分并没有真正的效果。近年来,明星代言的广告已经铺天盖地,上至汽车家电,下至日常生活用品,条条都成了明星获得巨大利益的通道。而商家也通过这些代言人的名气,获得观众的信任,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商家和明星的利益成了双赢,然而上了当的消费者却是只能吃哑巴亏。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这些物品也都在明星代言的广告内。明明是从来没有使用过,或者食用过的这些产品,却把广告词说得天花乱坠,拿这些和性命攸关的产品忽悠百姓,实在是令人寒心。
相声演员侯耀华对10个违法广告表示“没有多大的印象”,显然那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也说明了中国的广告法还没有进入成熟的行列,明星对于代言的虚假商品没有错误意识。明星用广告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出了事故则百般的推卸责任。明星的代言对于社会公众消费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公众平时接近不了明星们,看到他们代言的产品总想一试,觉得这个是最佳的近距离“亲密接触”。名人的说话,总是非比寻常的,人们用信任成全了他们的巨大经济利益。按照广告法中的规定,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但是,其中并没有提到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明星做虚假广告完全肆无忌惮。
相比之下,西方的广告法律就比较完善,明确规定明星代言的产品必须是自己使用后有一定效果的,并且是经过有关监督机构验证后方可实行。明星若是违规擅自做广告,轻则重罚,重则将有牢狱之灾。我国的广告法的方案显然有很多漏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欺诈,而这种行为却得不到任何的惩罚。其次,商家对于较低金额的罚款都保持无所谓的态度。现代社会的广告效益巨大,电视、网络,报刊杂志,哪一样不能让你日进万金?在伪劣物品被揭露以后,不久又有另一种产品展现新貌,继续将老百姓忽悠到底。
巨额的广告收益,使厂商和明星都昧着良心屡屡代言虚假产品。公众的利益,根本没有人维护。由于现行的广告法中没有相关条款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于是老百姓就成了真正的“冤大头”。虚假广告的低成本投入和高收入产出,令许多不法广告主甘愿冒险,做出不法勾当。道德难以唤醒明星们的社会责任感,而明星在公共利益和巨大的金钱利益面前,很容易就选择了后者。令人惊讶的是,侯耀华本人对“明星代言药品广告必须吃这种药”提出质疑,更加展现了广告法的巨大漏洞。广告不是拍戏,可以什么词都随口乱说,明星在赚钱的同时,不可缺失了良心,不可欺骗了这些追捧你们的粉丝们。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损失的是百姓的利益,折腾的是老百姓的钱和身体。初此之外,明星们依然逍遥快活,企业仍然坐收暴利。制定新的广告法势在必行,对虚假产品产家进行严惩,对明星代言的虚假产品加上法律的烙印,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