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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1/9/14  阅读次数:5606  字体大小: 【】 【】【

       五月以来,文化部部署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转制一批”“整合一批”“划转一批”“撤销一批”“保留一批”,全面推进全国文化系统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  

  在推进转企改制的同时,要把转制改革和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城不同层级的同类国有文艺院团,原则上要予以合并。鼓励转制院团以资本为纽带,跨区域、跨所有制进行兼并重组。通过资源整合,不断壮大国有演艺企业实力,培育演艺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少数经营困难、不具备进入市场条件,也不具备基本创作演出条件,不宜再保留建制的国有文艺院团,可提出注销申请,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履行注销手续,也可并入其他企业性质的文艺院团。核销院团建制,一定要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资产财务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地方戏曲、曲艺等国有文艺院团中,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价值的,经批准可不再保留文艺院团建制,转为公益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保护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

  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形成自我发展的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要健全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院团在今后发展中,如具备条件,也鼓励转企改制。

2012年全面完成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任务

   改到深处是产权,改到难处是人员。人员安置问题不解决好,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将无从谈起。

《通知》延续以往规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转制文艺院团演职员工基本权益不受损。《通知》要求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待遇支付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问题,要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养老金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在保障基本权益基础上,《通知》充分尊重演职人员的择业意愿,拓展转岗途径,在人员安置上实现新的突破。《通知》提出,转制文艺院团演职人员除“经考核可充实到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其从事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辅导以及中小学艺术教育等文化普及工作”。除此以外,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通知》还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改革通过员工持股的方式把个人和院团绑在了一起,将有效激发演艺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傅谨说。

《中国文化报》:国有文艺院团转制为企业“吃亏”了吗?

   答: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试点、推开的过程中,一些院团和演职员工总觉得院团转制为企业“吃亏”了:不能再以事业单位名义享受财政“包养”,单位要活不下去了;职工不能再以事业“身份”端“铁饭碗”了等等。这样的“吃亏”心理在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普遍存在,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从改革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这种“吃亏”心理完全是想当然的“利益恐惧”和无凭据的主观臆测。    

  按照中央确定的政策,比较转制前后职工的待遇水平,职工并没有吃亏。政策规定,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待遇支付和调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这就保障了“老人”不会吃亏。经协商一致自谋职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也不会吃亏。继续留在转制院团工作的,其面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之间的“待遇差”问题,将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补贴等多种形式予以解决。

  更重要的是,中央政策在解决演职员工后顾之忧的同时,加大对转制院团发展的扶持力度,如保障一定期限内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加大对转制院团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多方式拓宽转制院团投融资渠道等,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支持转制院团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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