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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在追求名利面前要生财有道生财有德
发布时间:2009/11/7  阅读次数:29193  字体大小: 【】 【】【

       一则公告与此前其股东名录中公布的“邓婕”、“徐帆”等演艺明星的名字本不相关,但该股票近日来的连续大涨,却不尽让人对“邓婕”、“徐帆”成功埋伏这家本不出名的浙江上市公司浮想联翩。  
  10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过后,在浙江东方发布的三季报中,“邓婕”、“徐帆”等疑似演艺明星的名字赫然进入这家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其中“徐帆”持股174.17万股、“邓婕”持股146.13万股,分别为第三和第四大股东。

  就在市场借创业板公司华谊兄弟(57.230,-1.27,-2.17%)的明星股东效应对浙江东方产生无限遐想之际,11月2日与3日,这只股票连续大涨超过17%,其中3日其股价更是从开盘到收盘一直牢牢地封在涨停板上。

  就在市场猜测疑似明星股东是否因提前得知某知名公司将重组浙江东方,从而提前买入涉嫌内幕交易之时,浙江东方于3日晚间公告称拟参股金信信托从而参与其重组,并正进行信托行业股东资格的申报。就此,浙江东方在今年9月初公告中所称“其控股股东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从未同阿里巴巴谈过有关转让公司股份”的表态目前确已明朗,但参股金信信托却再次引起人们对疑似明星股东“准确判断力”的质疑。

  据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的资深分析师介绍,今年3月,浙江东方因市场质疑其控股股东将进入金融领域从而计划向浙江东方植入金融资产发布澄清公告,称“并不存在此事实,并在未来三个月内不会实施该计划”。但拟参股金信信托的消息,却让人重新看到浙江东方将转型为“金融控股平台”的影子。这位业内人士表示,3日浙江东方股价的无量涨停,便是市场对这家公司未来作为金融控股平台的乐观预期。

  不过,不管如何重组或转型,疑似明星入股浙江东方仍然让人们大为不解。上述股东名单中的“邓婕”在浙江东方的半年报中便持股88.67万股从而成为公司第八大股东,而其在三季度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再次增持57.46万股,不得不让人佩服其对这家公司股份的执著持有。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并不能确定“邓婕”、“徐帆”是演艺明星从而借便利渠道提前得到有关消息,但如果涉及到在上市公司公布影响公司重大事项前便“潜伏”其中,将肯定涉嫌内幕交易。《证券法》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这位业内人士说,“目前股市中明星或者“疑似明星”的持股,不仅能让人们看到证券市场的财富效应,更能够提醒广大投资者市场中存在的道德、法律禁区。”
  
    相声演员侯耀华这几天成为了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原因是中国广告协会11月1日发出通报,称侯耀华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产品的虚假广告。一时间,关于侯耀华的批评之声也是铺天盖地。那么众目睽睽之下,为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为何会前仆后继、屡禁不止呢?虚假广告危害公众,除了为之代言的明星,该挨板子的还有谁呢?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王小丫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霍德明、张鸿共同评论。

  侯耀华十则广告被指违法,点名曝光成反面典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又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虚假广告:谁与明星同罪?

  邱宝昌:侯耀华对于其代言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作为一个广告代言人,把不具有预防和治疗功能的食品,去宣传它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明显的与我们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霍德明:代言不是演戏  侯耀华深陷“广告门”

  (《今日观察》评论员)

  侯耀华的反应我用“三不”来形容。第一个是不记得,他对于公布出来违规的这十个广告,直接的反应就是自己真的不太清楚是否真的拍过这些广告;第二个是不排除,不排除有些人用他的视频或者照片放在黑芝麻的小广告上,这就奇怪了,他记得他在路边看到黑芝麻的小广告,用了他的照片,可是他不记得拍过这个广告片;第三个是不负责,这些广告片里有一个药品广告是有关于治疗心脏病高血压的药品,侯先生的反应就是,我身体很好啊!言下之意就是我做的是药品的代言,为什么一定要吃过这个药呢?我不负责药效的。另外,今天《今日观察》栏目的同事曾经给侯耀华先生打过电话,侯先生说他正在吃药。所以对于现在的情况他是不可说,对于所有的一切媒体,大概都会用他的律师来回话了。

  张鸿:法律条文依据清晰  侯耀华喊冤无从说起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我觉得侯耀华先生不冤,因为如果侯先生表示人家可能是用了他视频的剪辑了,但以我做了这么多年电视的经验,看了这些视频以后,觉得作假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侯耀华没有起诉那些造假侵害他权益的人或者机构,那么我们只能认为,这就是你侯耀华做的广告。还有一个不冤是什么呢?就是他做的这十个广告,全都是违法的,这有《广告法》的法律条文依据。比如说这些广告片里有专家、患者以这样的名义做形象的证明,有的时候他是主持人,然后找几个专家,有的时候他自己就是嘉宾,他来现身说法。关于采访,侯耀华不愿意接受采访,他说自己正在家吃药,在气头上呢。那么,我也劝侯先生,你在家吃药没有用,你即使吃了药,即使证明这个药对你有效,你也不能在电视上为他做广告,说它有效。为什么呢?因为《广告法》的第14条明令(文)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还有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这10个广告全都没有广告内容的审批,侯耀华做代言广告的时候,怎么也应该看看这些审批的文件吧,如果审批文件他都没有看的话,那这实在是太不冤了。

  张鸿:没有前车之鉴  法律纵容了明星代言现象

  (《今日观察》评论员)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虽然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媒体的曝光以及公众的口诛笔伐,但是这种现象为什么依然存在?这是因为明星没有前车之鉴,所以他们铤而走的不是险。在这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里,我们没看到哪个明星被惩罚了。不光是明星,就是做广告的这些广告主,也没被惩罚,至少我们看不到。今年9月份,中国广告协会公布了17个典型的违法广告,用的是公开谴责,就是道义上的惩罚。等于就是说如果你做了这个事情以后,可能一段时间要遭受一些道义上谴责,或者有一个低潮期,大家对你的评价比较低,但是对于这些明星来说,钱拿到手了,他就不管这些了。
 现在的《广告法》里,没有对代言者有法律上的惩罚,它只是对那些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有不大的惩罚。而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说是有连带责任,但是这个产品还没出事的时候,对于你做违法广告本身的责任并没有一个特别严厉的惩罚。所以说,如果说我前面看不到受惩罚的古人,那后面一定是来者可追,会有更多的人开始做这个事情。

  霍德明:现今社会只论知名度大小  不论社会公德

  (《今日观察》  评论员)

  这其实是我们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前一阵子有一个还算是有名气的歌星,他吸毒,而且罪证确凿,在曝光了他吸毒之后,他最近代言的广告费不降反升。这就说明我们现在的社会只注重知名度,不管是美誉还是丑誉,只要知名度够了,在现今社会,就会有人重视。这一点跟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待知名度,尤其正面形象的态度有截然不同的,国外有一些艺人一旦涉及吸毒之类的事情,广告合约就会被当场撕毁,而且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唾弃,这些艺人大概永不会翻身了。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屡禁不止,谁在推动这场信任危机,为何法律在完善,而问题仍频出?

  张鸿:监管部门应对明星代言成戏言现象负责

  (《今日观察》评论员)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明星代言成为戏言的现象?首先要加强监管,加强执法。一个广告能够顺利出笼,其实经历了很多环节,从制作环节到审查,到发布,最后还有事后的监督。如果一个虚假广告能够安全地出笼,一定是监管不力。因为最开始制作的时候,就需要批文;审查的时候,内容也需要批文,需要一个证件;最后发布的时候,需要所有的证件都齐全。从这个角度来说,明星虽然不是替罪羊,但是明星起了挡箭牌的作用,因为所有的怒气都发给他们了。事实上板子绝不应该仅仅打在明星身上,有太多比他们更应该打板子的部门和单位,如果板子能够打到实处,明星代言其实就不是最大的问题。如果广告不能制作出来,不能发布出去,他就是请了800个明星也没有意义,皮都不存了,明星焉复啊?

  霍德明:应摘掉明星光环  加重处罚成本

  (《今日观察》  评论员)

  明星代言广告最大的问题是处罚成本太低,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大概就是原来广告费用的1到5倍,就是说如果该明星收了100万的广告费,但实际的合约上只签了10万块钱,最后就是被罚了50万。美国一个很有名的电影明星雪儿代言了一个美容产品,后来被查出来她根本没有用过这个美容产品,最后她被罚了50  万美元。我很希望把处罚成本加重,让这些明星知道在这个事件的处理上他不可能有明星光环,知道他们这样的行为对世界,对所处的社会造成的危害。

  杨洪丰: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行政监督、行业自律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广告法》目前的规定是滞后的,我们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就是我们的相关部门都加强行政监管;第三就是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从自律的角度倡导全行业的健康文明,广告业的健康文明;第四就是我们的社会舆论也好,媒体也好,加强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的投诉;第五就是要求我们的广告发布者,也就是媒体,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再有就是公众人物,明星的这种代言行为,建议他们要慎重,选择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认真的了解,有不明白的地方,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杨立新:明星代言需谨慎  民众应理性消费明星代言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我们去买产品的时候,应该有理性,而不是追求哪一个明星的效果,一看我是谁的粉丝,然后他要去做广告的时候,本来不想买这个产品我也去买,正因为你盲目信任他们这些人,造成损害了,其实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一方面,我觉得还是那些明星、大腕,你们在向人民群众推销一种产品的时候,你自己一定要负责任,现在不是有些明星说,我也不吃它,我也不用它,就是做广告,人家给我钱我就做了,也有一种不负责任的心理,你要推广一个产品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这个产品,它到底是不是存在缺陷,如果有可能这样的话,你就应该拒绝这样的广告

  霍德明:虚假广告反映明星道德底线  引人深思

  (《今日观察》评论员)

  明星是处在厂家跟消费者中间的媒介,而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道德底线。在这里,我们只能说,当这些知名人士在做广告或代言的时候,要想到本身的这个产品,这能反映出他自己的一个道德底线。今天舆论界把侯耀华拿出来,作为一个公诉,作为一个公论,他自己本身道德底线的反映,也值得我们这些人做一次次的深思,而以他为戒。

  张鸿: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及时查处虚假广告

  (《今日观察》评论员)

  关于明星代言,我们对消费者的提醒也很多了,现在让我特别困惑的,就是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的提醒和类似违法广告信息公开的方式。比如,这一次就是广告协会在他们自己的一个论坛期间,集中公布了10个广告,我就很困惑,为什么要等到10个广告一起来公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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