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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共睹,1998年中国分别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进了宪法,使“人权”首次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意识。尔后,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和人权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十七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也写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权保障成为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说明人权在中国已受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状况伴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不断进步: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政治权利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国人权理论建设和人权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发展。尤其是中国政府面对这次史无前例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积极应对挑战,采取一系列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措施,全力促进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从而维护国际金融稳定,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回升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人权状况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且呈现不断发展的良好态势。
平心而论,人权入宪、入党章,必将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凸显社会进步。在政治权利方面,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必将推进民主、畅通民意、强化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在行使平等权方面,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维护公平正义、落实人们的生存权、发展权提供了重要保障,也是对一切身份歧视、设置人为障碍的有力否定。在法律保障体系上将更加完善,随着人权入宪,诸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法》等相关法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利于落实人权保障。在强化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强调要“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所有这些,必将使广大青少年依法享有受教育权而受到良好的教育。
胡锦涛曾经精辟地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就告诉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抓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广大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提供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民维权工作,确保人民的各项权益有效行使。惟如此,才能真正落实胡锦涛提出的“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然而,当前值得警觉的是,有人将“以人为本”、“人权保障”当成时尚口号,并不想真正实行。有些城市的拆迁条例授予行政职能部门强制性拆迁的权力,这与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规定相冲突。又如招生、招工中的性别歧视,同工不能同酬等行为,实质上都是无视人权的表现。好在如今人权入宪,我们可以直接运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这也有利于司法的完善、公正和权威。
“以人为本”与“人权保障”,在当今中国是一种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以人为本”与“人权保障”必将获得世界共鸣,融入民主大潮,奔腾向前。